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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7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友谊热电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明:1、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行至煤城新村25号楼楼下,为发泄情绪,无故将被害人刘某一停放在路边的蓝色大众轿车(车牌号:吉D*****)左侧后视镜掰坏。将被害人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吉D*****)左侧后视镜掰坏。

2、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马某某行至桥北小区内广场附近,无故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咖啡色帝豪轿车(车牌号:吉D*****)左侧后视镜掰坏。

3、2020年1月8日22时50分,马某某行至煤城新村25号楼楼下,无故将被害人刘某二停放在路边的棕色比亚迪S7轿车(吉D*****)右侧后视镜掰坏。

现被告人马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董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苑某某、肖某某、刘某一、刘某二的陈述;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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