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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号。2019年12月2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摔伤到迁安市燕山医院急诊室就诊过程中,因和护士李某某索要卫生纸未果,遂推搡护士李某某。被害人医生刘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面部,致被害人刘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后被害人医生张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马某某又用拳头殴打张某某面部,致被害人张某某左上中切牙、侧切牙、尖牙震荡松动。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迁安市燕山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林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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