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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有非法拘禁罪,2010年2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有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1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有强迫交易罪,2016年1月1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多年来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经营配货站,期间马某某为垄断蘑菇运输市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如下:

2011年5月12日18时许,货车司机李伟到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拉运蘑菇,因未通过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货站装货,被马某某肆意打伤,所装货物也被马某某卸载。李伟报案后,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2011年7月8日对马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为上海人李道兴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雇佣他人的货车装运且运费低于自己货站运费报价,便心生不满,找到李道兴挑衅,肆意将李道兴殴打。李道兴报案后,2016年5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

2016年9月26日,货车司机潘国龙通过其朋友宋铁经营的货站装载一车蘑菇,当日22时许,潘国龙装货后货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双龙大桥附近路段时,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刮碰,被告人马某某下车后,肆意将潘国龙打伤。当日23时许,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公安派出所接到潘国龙报警后,时任该所所在刘威带领民警耿志伟、辅警王印随潘国龙、宋铁去马某某经营的**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见状,又上前肆意将宋铁打伤且用拳头击打所长刘威前胸。2016年10月13日马某某与潘国龙、宋铁达成治安调解协议。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及已判决案件侦查卷宗复印件(第四、五、六卷);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牧牛公安派出所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原公安机关查处卷宗(第三卷)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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