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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20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将自己名下的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4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手机交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造成被害人冯某某、肖某某、姜某某等9人被骗的钱款共计38万余元流入其银行账户,非法获利2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立案决定书;2.证人冯某某、肖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朱云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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