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大街**广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同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8日、同年6月2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同年5月8日、同年7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7日,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任某某、麻某某二位律师代其民事诉讼,为其追讨欠款及利息损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先期给付二位律师人民币300万元代理费,后续的代理费采取风险代理方式。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按照判决,2018年3月30日,**公司账户内收到给付的人民币3.7亿元。2018年5月14日,**公司总经理左某某约任某某、麻某某于次日到**公司商讨律师代理费事宜。2018年5月15日14时许,任某某与麻某某按约定时间到**公司会议室,在向**公司董事会出示委托代理合同时,被**公司的股东被告人马某某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复印件撕毁,并将部分撕毁合同拿走,剩余合同碎片被车某某、齐某甲(均另案处理)抢走。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任某某、麻某某、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外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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