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水放码非法获利18.24万元。
1、2011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与宋某甲、谭某某、宋某乙(2012年已判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宋某甲**花园**栋**单元**家中、**小区宋某甲**的家中,**农家乐、**大厦**楼一私房中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扎金花赌博8场次,每场赌资均在10万以上,四人抽取台子费5万余元,人均分得1万余元;同时四被告人长期在各赌场内给参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抽取高额利息。其中被告人马某某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33万元,获利25400元;
2 、2013年5月,马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巴东县**路体育场陈某某房屋四楼的租房中开设赌场,邀约并组织董某某、向某某、田某某、赵某某、马某甲、谭某某等人赌博,参赌方式是200元底子的“封金花”,规矩是2万元上板,规定是一局2小时,每晚2局。马某某在其租住的屋里开设了两场。每场牌每人抽水1000元,每场牌共计抽水6000元;马某某在赌场上放码,每场牌放码10万元,每场牌放码获利至少1万元,马某某在此处赌场抽水放码获利共计32000元。
3、2013年5月,马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何某某老屋和新屋开设赌场,邀约参赌人员马某甲、谭某甲、王某某、董某某、谭某乙赌博,马某某在赌场上抽水和放码,每场牌每人抽水500元至1000元,放码的规矩是1万元割草钱1000元,马某某每场牌放码五万元,马某某在何某某屋里组织共2场牌,马某某在此处赌场抽水放码获利共计1.5万元。
4、2013年6月份左右,马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路洗车场对面七楼开设赌场,参赌方式是200元底子的金花,2万元上板,马某某在此处开设了3场牌,抽水放码获利共计6万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5月份左右,马某某在其位于巴东体育场附近的租房中开设赌场期间,组织参赌人员参赌的过程中,安排陈某某购买麻古,并邀约朱某某、谭某甲、胡某某、马某甲等人采用“烫吸” 的方式吸毒。
三、寻衅滋事罪
2016年7月,马某某因向朱某某追讨码钱,通过辱骂、恐吓的方式,强行将租用朱某某门面并正在对其进行装修的徐某某等人赶走;2016年8月12日,马某某、向某某到朱某某家中催讨债务,在讨要债务的过程中,马某某、向某某与朱某某父亲朱某甲发生冲突,朱某某父亲朱某甲在争执过程中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人员身份信息、巴东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处警信息一份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巴东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邀约组织他人赌博,并在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期间,安排他人购买毒品后又容留多人吸食。马某某在催讨债务时多次辱骂、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清华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二十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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