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住本市新市区乐清六巷566号201室。2003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2月2日释放。2013年6月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3日执行刑满释放。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韩某某(未到案)在本市新市区象山二巷5号自建房顶楼彩钢板房内开设赌场,并召集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贾某某等人员以“斗牛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后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扣押赌资815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滕某某(外号东某某)、郭某某、江某某等人(均未到案)在本市新市区三工村四队四工路1390号自建房一楼内开设赌场,并以“斗牛牛”方式组织孙某某、赵某某、康某某、曹某某等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后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扣押赌资2971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2证人贾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冶某某、康某某、曹某某等42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辩认笔录;
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3786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明珠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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