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9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马某某进入名称为福利彩票的赌博网站参赌并发展代理且在当月通过微信认识了折某某。2020年6月份,马某某通过微信将名称为福利彩票的赌博网站链接发送给折某某,并称该网站上可以盈利赚钱。马某某在明知该网站为赌博网站情况下,且马某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以可以带折某某赚钱为幌子,诱导折某某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2020年6月3日至6月11日诱导折某某在该赌博网站充值195400元,充值完成进行提现时,网站显示流水不够需要继续充值进行赌博才能提现,折某某在马某某的指导下进行继续投注,折某某损失共计185400元。经查,马某某在指导折某某进行押注赌博时进行抽点赚钱,其在该赌博网站共发展十六名下线。在折某某投注期间马某某非法获利6620元,马某某将非法获利662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账户供他人投注,并发展下级代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