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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十队,现住金平县**镇**房**幢**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下载“闲聊”APP及“皮皮斗地主”棋牌APP程序,使用其本人电话及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并在“闲聊”APP上建群,将赌博人员拉进群内,进行日常管理并收取管理费用。群成员在群内聊天约赌局,然后进入“皮皮斗地主”APP程序牌友圈(群主为马某某)内进行打麻将(“卡二条”)赌博,每局八盘,每局赌博结束后“皮皮斗地主”APP程序自动生成“战绩图”,赌博人员将“战绩图”发在“闲聊”APP群内进行赌博资金结算,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换算成人民币,在“闲聊”APP群内通过闲聊红包、转账、收付款等方式进行赌资交易,同时最大赢家需要支付每局5元至20元不等的房费给群主马某某。经查,马某某系“闲聊”APP群ID:90001156039的群主,群成员共220人,群内发送红包总金额6579652.09元,接收红包总金额为6577904.71元。其中马某某接收红包数15912次,接收红包总金额436585.2元,发送红包数371次,发送红包总金额32096.2元,群内所得收益为4044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扣押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网上开始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陈语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光盘3张;

3.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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