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1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镇**街**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刘某甲(已判刑)在叶县**镇**西边明清街与中心街交叉口往北二百米路东**铺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头钱非法获利,还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等用品。该赌博窝点于 2019年12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查获。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丈夫刘某甲(已判刑)不在该赌场时负责记账并为参赌人员兑换用于赌博当做筹码用的卡片。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主动到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翟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罗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兰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1.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 指认照片;
1. 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其丈夫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红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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