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4〕319号
被告人马某某(乳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路**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本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依法释放,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凤阳县**路**号开设游戏机室,为营利购买了“海洋之星”、“九七”、“升Q”等十九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在其游戏室内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8月20日,该游戏机室被凤阳县公安局查获。凤阳县公安局认定,被查获的游戏机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为二十四个,认定数量共二十四台。
案发后,马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笔记本、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艳
2014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和证据二册、黑色笔记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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