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82********,回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马某甲(另案处理)的微信群内打麻将赌博,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寻甸自由者联盟”(帅勇)在寻甸棋牌APP上开通公会权,注册ID为11218的公会,建立“娱乐麻将”的微信群,以八局制、每1个分积分代表5元、10元的赌注拉人进群开房间打麻将,马某某多次向寻甸自由者联盟、云南巨协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赶超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玉石30157颗,开一次房间消耗3颗玉石,共开11333次房间,每间房收取5元,共收取房费5026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手机提取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寻甸棋牌APP上开公会房供玩家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2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508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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