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68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花园**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6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2017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9日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和“芳芳”(身份不详,在逃)为非法获利,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村**餐厅租用多个房间,召集多人在房间内以打转转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马某某从中每盘抽水30元人民币,并雇佣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该赌场工作人员,马某某等人日非法获利约六千余元人民币。2016年11月6日22日,民警在福田区皇岗村**餐厅房间内将被告人马某某以及参赌人员黄某某等十余人抓获,现场缴获约二万元赌资、登记抽水账单和赌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赌资、赌具,账本;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账本,;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钟某某、真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郑某某、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7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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