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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龙川县**镇**区**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甲为“彩球网”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代理账号“I-DFH”下开设了会员账号给陈某甲(会员账号“U-DFH8002”,会员名称“虎”)、叶某某(会员账号“U-DFH8023”,会员名称“叶某某”)、陈某乙(会员账号“U-DFH8024”、“U-DFH8028”、“U-DFH8866”,会员名称“牛”、“金色童年”、“小金”)使用,在代理账号“I-LONGSHENG”下开设了会员账号给陈某乙(会员账号“U-HC5501”,会员名称“广龙”)使用,并接受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的投注,两个代理账号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为226020元。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8月16日主动到龙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台;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证人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勇强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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