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农,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杭州****公司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发的“永康十三水”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向他人推广“永康十三水”软件,招徕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杭州****有限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马某某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714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退出赃款7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转账照片、充值金额收入明细表、永康十三水代理人员信息、退赃款凭证、常住人口详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李某某、方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同案犯王某某、劳某某、华某某、冯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吴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170******)
2.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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