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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商城**号(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范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为牟利,纠集刘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尤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于2018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多次在海门市**街道等地组织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由刘某某、何某某负责收取抽头渔利;由杨某某、王某某负责望风;由黄某某、尤某某和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高利贷赌资。被告人马某某参与赌博场次3次,涉及抽头渔利人民币(下同)14000元。分述如下:

1.范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上午,组织郁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海门市**街道**路某凉亭内赌博,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某某向郁某某出借赌资2万5千元、向张某某出借赌资2万元,刘某某、何某某负责收取抽头渔利,本次抽头渔利4000元。

2.范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下午,组织郁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海门市**街道**村范某某暂住地赌博,杨某某等人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某某向郁某某出借赌资3000元,刘某某、何某某负责收取抽头渔利,本次抽头渔利4000元。

3.范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下午,组织郁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海门市**街道*村范某某暂住地赌博,杨某某、王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某某向张某某出借赌资3万元,刘某某、何某某负责收取抽头渔利,本次抽头渔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其春

检察官助理:黄心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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