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为从他人处接管微信成员90余人“夜半小夜曲”微信群,并在该微信群内发布网络“朋友局”APP赌场链接为参赌人员提供ID号供其进入赌场赌博,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结算服务及收取房间费4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微信、支付宝资金明细;2.证人王某某、李中科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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