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女,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426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襄城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8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9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手机下载“朋友局”、“心悦麻将”等APP软件,利用建立的微信群组织柳某某、尹某某、崔某某、郑某某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经鉴定,马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18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3、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中强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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