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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8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街**号,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永平县**镇**路**号经营“边屯古驿茶舍”期间利用茶舍做掩护开设赌场,多次邀约组织不同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期间马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博工具、盒饭、茶水等,并以每局100元至400元不等的方式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三面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笔录等;2.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等35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马某某辨认犯罪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998729****。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起诉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光盘1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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