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南山商业街**餐馆包房内提供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并抽取桌费共计一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7日19时许,威宁自治县海边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在**餐馆6号包间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五人,查获麻将机一台,缴获赌资人民币12000元。次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对马某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12日),于2019年9月11日对其转为刑事拘留。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淑媛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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