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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田东县**镇**村**屯**组自家三楼提供场地及扑克牌、桌椅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请马某乙(另案处理)放哨。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及马某乙、参赌人员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共21人在该处被查获,并缴获赌具扑克牌4副、赌资16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耀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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