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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利用手机“大唐麻将”APP建立亲友圈,组织杨某某、马某乙等人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输家通过微信将赌资转账给马某甲,马某甲从参赌人员抽取1元后,将赌资转账给赢家。马某甲组织网络赌博期间,共从中抽头6,825.00元钱,其中购买房卡支出3,134.50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马某甲家属上缴了犯罪所得6,8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罚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马某丙杨某某、马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甲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马某甲组织赌博以来的微信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建立赌博网站,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积极上缴了犯罪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福民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村。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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