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因犯强制猥亵罪,2015年7月28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强奸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鱼台县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王振国,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成为情人关系。2020年7月,二人关系破裂,但马某某仍继续纠缠徐某某,被害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8月7日两次报警。2020年8月8日,在鱼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主持下,被告人马某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此后不再与徐某某联系。2020年8月12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位于鱼台县**镇政府东约300米处的****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徐某某奸淫。

2020年8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的****店,脱掉自己的衣服,欲强行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被害人徐某某的反抗未得逞。徐某某反抗时,造成其前臂尺侧上部、下部皮下出血。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阴擦检出人精斑,系被告人马某某所留;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12日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出警民警口头传唤至鱼台县公安局**派出所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裤、T恤、围裙等物证;2.保证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DNA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伟

检察官助理:汪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