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组。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孙某某将从王某某手中承包的位于抚远市鸭南乡的12公顷土地转包给被害人刘某某耕种一年,刘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59,500元。孙某某与刘某某签完承包合同后,被告人马某某因孙某某欠其钱而向孙某某索要欠款,但孙某某没有钱偿还,马某某便提出要耕种孙某某承包的土地,孙某某称土地已经承包给刘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带着孙某某及自己的朋友任某某等人到刘某某家,马某某向刘某某核实了孙某某承包的土地确实转包给了刘某某后,便问刘某某:“你认不认识我?”,刘某某说不认识。马某某说:“孙某某欠我钱,这个地,必须我种”,并向刘某某索要土地承包合同,刘某某不同意,马某某便打了刘某某一个耳光,问刘某某:“这回认不认识我?”,并拿出一把刀在刘某某身前比划,同时对孙某某拳打脚踢。刘某某说:“这回认识了”,便将土地承包合同给了孙某某,马某某将合同拿走,随后马某某等人离开。之后马某某将土地承包给其他人耕种。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在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欠条、银行存款回单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梁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索取债务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出已经签订完毕,并且已经给付租金的土地承包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