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9********,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市**公安分局民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3日经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0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当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警大队负责侦办董某某、奉某某等五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承办人,明知其好友杨某某系该案犯罪嫌疑人而未依法进行侦查处置。后该局于2019年5月3日以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督察支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高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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