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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南岔县****林场**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1113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11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岔县**镇集市看见有人卖老鼠药,马某某为了阻止其邻居殷某甲家奶山羊继续吃其家五味子树苗,便产生了想往自家五味子地里投放老鼠药的想法,于是马某某购买一瓶液体老鼠药。回到家中后,马某某先在自家种有五味子树苗的地里立了一块警示牌并用红色蜡笔书写:“五味子地里撒药了,药死不负责人(任),2019年10月30日宣”。2019年11月某日,马某某将液体老鼠药和玉米粒搅拌在一起,投放在自家种有五味子树苗的地里。2019年11月12日,殷某甲的儿子殷某乙发现自家奶山羊在马某某家五味子地里吃东西,便将羊群赶回羊圈。11月13日早6时许,殷某甲文发现自家的12只奶山羊死亡。

经南岔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死亡山羊价格为人民币11149元,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送检的12份羊胃内容物和现场1号玉米粒现场2号玉米粒中均检出氟乙酰胺类鼠药成分。被告人现已赔偿殷某甲全部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死亡奶山羊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已预见其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是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12只羊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岔县**镇**林场**组;

2. 全部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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