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44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马某甲与经某某、马某乙、唐某某、李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五合收费站匝道处,用汽车截停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汽车,手拿钢管威胁被害人下车,之后把被害人许某某的车及车上的冻肉抢走。事后马某甲分得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经文其、马某乙、唐某某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7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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