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组**号**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于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2020年6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赌博将身上钱输完,产生抢劫的想法。同日17时许,马某某随身携带短刀、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进入襄阳市襄州区**小区踩点,发现居住在该小区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男主人和儿子出门,推断这户家里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遂起意进入该户抢劫。马某某敲陈某某家的门,陈某某闻声开门,马某某趁机进入陈某某家中。马某某进入陈某某家中后,用左手掐住陈某某的脖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短刀对着陈某某,要求陈某某交出财物,后陈某某用微信转给马某某7000元,随后马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七千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等视频资料;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抢劫他人财物七千元,并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浩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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