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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抢劫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61995********,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号现暂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路一出租屋,2020年8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精彩网咖”,趁被害人吕某某睡着时,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三星S9手机1部,作案后逃离现场。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回到该网吧,被被害人吕某某发现,该马拒不承认,二人来到小西湖立交桥黄河边欲解决此事,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持砖头将被害人吕某某额头打破,并对倒地的被害人吕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吕某某头部右侧颞顶部皮肤裂伤,并将被害人吕某某的三星S9型手机、iPad平板电脑等物品抢走。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某外伤后致右眉弓上4.8cm长创口及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星S9手机价值570.53元,iPad平板电脑价值2517.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8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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