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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抢夺、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40302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镇**站**号,住宁夏盐池县**小区**室,无业。2015年7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6年7月25刑满释放。201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0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敬德街和修业路路口附近时,发现刘某某骑乘自行车带女儿冯某某沿敬德街向北行驶,便尾随其后,乘被害人不备,将冯某某怀中的黑色女士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370元、小米手机和华为手机各一部(共价值650元)及其他物品。案发后两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赃款挥霍。

2、2018年7月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盗得郝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门前车棚内的白色豪爵牌125踏板摩托车一辆。销赃得款挥霍。

3、2018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宁夏盐池县**酒吧**包间,趁晏某某睡着之际,盗得其裤兜内的现金8500元。赃款挥霍。

4、2018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至宁夏盐池县**镇**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盗得左某某停放在小区内**号楼**单元门口的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1089元。销赃后挥霍。

5、2018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至宁夏盐池县**镇**网咖门口,趁无人之际,盗得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2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刘某某、郝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玮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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