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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抢夺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40522198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宁夏固原市海原县********2004年3月9日,因抢劫罪被固原市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固原市缉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靖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余某某、买某某雇佣他人车辆到平川区**市场**小区门口“**超市”,余某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购买烟酒,买某某和马某某在超市门外配合余某某,乘超市管理人不备抢夺该超市价值9210元的香烟后逃离。

2.2016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余某某、买某某雇佣他人车辆到庄浪县**镇**路**招待所楼下的“**超市”,由马某某、买某某在该超市门外配合余某某,三人趁超市或管理人员不备抢夺该超市价值19710元的香烟后逃离。

3.2016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余某某、买某某雇佣他人车辆到庄浪县**镇**中学对面“**超市”三人趁超市或管理人员不备抢夺该超市价值15250元的香烟后逃离。

4.2016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余某某、买某某、余某甲驾驶宁D*****黑色车辆到达靖远县**镇**园正门**超市,余某某进入超市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购买香烟、饮料,买某某、马某某在超市门口配合余某某,余某甲在县城周边开车接应,四人乘超市管理人员不备将超市内价值约23100元的香烟抢夺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董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 莉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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