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夺罪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进入位于本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城南营业厅欲购买手机,在查看对比多部手机时趁营业员不备,公然夺取荣耀牌V30 5G手机一部和VIVO牌X30 PRO 5G手机一部后逃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手机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217元。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某某患有心境障碍(双相)-混合发作,在本案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营业员人民币7500元后已取得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视频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监控视频;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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