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事,马某甲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马某某、宋某某(马某某前妻)的财产予以保全。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冀0534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人马某某的生产汽车配件机器设备10套、汽车三辆(车牌号:冀E8****、冀E0****、冀E6****),并于2018年7月17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且明确告知了马某某上述财产被查封期间由其保管,不准损坏、转移。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上述财产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份将其中的10套生产汽车配件的机器设备非法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导致清河县人民法院之后作出的被告人马某某偿还马某甲借款及利息的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清河县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清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交函、清河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结案表、执行调查询问笔录、执行询问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崔某某、陈某某;3.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周某某、崔某某对马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向马某某送达裁定书的录像资料光盘;6.其它证据材料: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庆福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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