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汉族,初中肄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12年11月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3年11月12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就张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1022民初4502号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500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值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1月15日生效。因被告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张某某向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17日对马某某所有的浙J6****汽车予以查封,要求限期交出车辆,并向被告人马某某发送相关内容短信,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被告人马某某在收到通知后,拒不交付上述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将涉案浙J6****汽车交付三门县人民法院,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确认函、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送达回证、发送短信清单、结案通知书等法院执行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认罪认罚材料、传唤证;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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