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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尚延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高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1)赣商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被告人马某某,但其拒不申报财产。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对被告人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天。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花费人民币约十万元自建房屋一套,被告人马某某在有经济收入情况下,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某已归还高某某借款及利息,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2011)赣商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高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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