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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楼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9日两次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9日该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7月份,作为菏泽市牡丹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马某某拖欠该公司32名职工工资共计443241元;事后马某某采取逃跑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支付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5年12月20日,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借款纠纷判处菏泽市牡丹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秦某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马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2016年11月7日,马某某将出租**公司场地设备所得的10万元存至他人账户;2016年11月15日,马某某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45万元存至他人账户或者用于其他支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3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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