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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区,住******小区工地,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系**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2018年在清河县**镇**村施工建设**小区时,雇佣农民工,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43名农民工工资669532元,在清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支付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受案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前科情况、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福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清河县**镇**村**小区工地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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