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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女,40岁,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9********,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村,现居住菏泽**。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菏泽开发区**厂期间,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拖欠本厂石某某等十五名工人工资共计89526元。因没有钱支付劳动者工资更换手机外出务工。后经开发区劳动局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马某某始终不予配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建青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春华现取保候审于菏泽******;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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