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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1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8********,东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开锅涮店经营者,2019年7月初,**开锅涮店因店面租金纠纷暂停营业后,被告人马某某拖欠安某某等53名员工资共计263496元。2019年7月22日,安某某等人就马某某拖欠工资事宜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0日以七人社劳监改通字(2019)第33号、第34号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开锅涮店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店负责人被告人马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马某某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2月13日支付拖欠工资97425元,剩余的166071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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