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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8********,汉族,大学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楼**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和他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广场**号楼**层开业经营甘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厅,2019年4、5月,被告人马某某负责餐厅日常经营,同年5月30日,该餐厅因经营不善关闭。在被告人马某某负责经营期间,拖欠**餐厅25名员工两个月工资累计达到145330元,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6月4日、6月14日给其先后两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马某某仍然拒不支付25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在公安机关受案初查后,被告人马某某自行筹措20613元发还部分员工工资,剩余124717元仍拒不支付。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积极筹措未支付的员工工资共124717元,并全部发放给所有被拖欠的员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11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补充材料(办案说明)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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