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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房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向张某军承接了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砚都大道辅道肇庆市敏捷广场六期建筑工程的拆模工程,并先后雇佣了洪某敏、杨某雷、阿米某某等人到该工地进行拆模工作。2019年4月底,该拆模工程完工,被告人马某某已陆续向张某军预支了工程款278500元,但其却以各种理由不支付洪某敏等21人工资款共222481元。2019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云南老家有事要处理为由离开肇庆,且拒绝与发包方、工人联系,不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不发放工资给工人。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27日对马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肇端人社监字【2019】77号),并多次责令其支付,但被告人马某某仍拒不支付。2019年12月9日,广州粤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其垫支24690元给部分员工,剩余的197791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逃跑、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巧玲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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