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双成堡派出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现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已婚情况下,冒充军人身份,谎称要与被害人处对象结婚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7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聚会上与被害人金某某相识,冒充军人与金某某处对象并在其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自己叫马某乙,以虚假军人身份在单身群与李某某相识,冒充军人与李某某处对象并在其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0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自己叫马某丙,在百姓网相亲论坛上发布其是军人的虚假信息,与吕某某相识,并向吕某某发了其穿军装的照片以及视频,骗取吕某某信任后,2019年9月26日马某某开白色现代轿车与吕某某见面,将车开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民生银行附近在车上与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10月11日双方约好在长春市南关区咸阳路如家酒店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11月5日,双方开车至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民生银行停车场,在车中二人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马某某所购买的军装及假离婚证;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号及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酒店消费记录截图、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三)被害人金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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