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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招摇撞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汽车修理厂业务员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号**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追求被害人沈某(居住在本市荔湾区),达到与沈某交往目的,从非法途径获取了人民警察的制服、警帽及带有皮套的人民警察证等,冒认是某公安分局的民警,故意在沈某及其家人面前显示其警察身份,骗取得沈某的信任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沈某借钱,共借得沈某的人民币8万多元,到案发时,尚有部分借款未归还。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 8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警服、警号、警衔、人民警察证皮套的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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