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马XX,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X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XX和耿XX分别出资50万元在镇平县建设大道西段依法成立“镇平县新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耿XX担任公司法人,马XX任监事。2017年6月13日,在公司存续期间,被告人马XX利用自己公司股东的身份,持公章私自将公司交给南阳市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20万元汽车保证资金取出使用,至今未向公司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XX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