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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挪用资金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某县某镇某村原党支部委员。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时任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陆续挪用其经手保管的某村集体补偿款共计50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铁矿。后马某某于2011年10月8日将上述款项归还给村集体,并给付利息6734.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5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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