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山东省东营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 2020年10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夜,被告人马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陈某某(在逃)手中花费7万元购买丰田霸道汽车一辆,该车系陈某某诈骗焦作市解放区晓霞豪车租赁店车辆。马某某将该车辆套牌为吉AT****后使用。 经安阳县价格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丰田霸道2700中东版低配价格为373000元。赃物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3. 安阳县价格事务中心鉴定意见书;4.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芬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