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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62********,回族,高中文化青海省民和**自治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路水景坊**区**号楼**单元**楼**室,系永靖县太极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8年11月1日刑事拘留,2018年11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至 2012 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其近亲属马某甲时任青海省**市**县**局长,系马某某的弟弟)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2011年9月21日,马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以马某乙(马某某侄子)的名义与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马某甲从其受贿款中拿出3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拿出93700元,购买了永靖县**坊**区**号楼**单元**号住房一套,该住房马某某以马某乙(马某某侄子)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

2012年8月24日,马某某与永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购买合同,马某甲从其受贿款中拿出**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拿出10万元,购买了永靖县**坊**期**号商铺一套,商铺于2013年4月份出租,分别出租给了李某某和杨某某,截止2018年12月,马某某分别获得租金收益226860元、115516元,共计342376元。

案发后,青海海**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月**日对**坊**期**号商铺及马某乙名下**坊**区**号楼**房产予以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封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赵某某、他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其弟弟马某甲的财物系受贿所得,仍通过投资购买房产等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并将商铺出租,获取受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虎炜

2019年9月15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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