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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马贵广,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队**号,住址**。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贵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1时许,湘乡市棋梓镇永顺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被他人冒充该公司老板李某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诈骗,刘某某被骗后将该公司49万元资金转账至对方提供的账号。后该笔49万元的资金通过多次转账,有65800元进入被告人马贵广的银行账号。被告人马贵广明知是诈骗来的钱,按照马某乙的指使分三次从银行中取出该笔款项交给马某乙,收取马某乙给予的好处。另外,从2018年10月份开始,马贵广听从马某乙的指使先后办理了7张银行卡专门用于帮助马某乙取款,并获得马某乙给予的现金2800元、一部3000元的手机以及两套衣服等好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银行流水及流水意向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贵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贵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贵广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钱财而伙同他人以银行卡取现的方式转移,总额达人民币65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贵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贵广2016年8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贵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贵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清

检察官助理:李婷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贵广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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