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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在邳州市赵墩镇毛湖村,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张某甲所卖电缆铜线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105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张某甲电缆铜线460斤;之后某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张某乙所卖电缆铜线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又以31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张某乙电缆铜线137斤。2020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次所收购的铜线597斤共计价格为13433元。

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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