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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长期使用马某某、刘某某等名字,通过顺丰速递购买、出售他人成套的信用卡信息(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数量巨大。其中被查获扣押的快递包裹11个,内有他人银行卡85张、未实名认证手机卡35张、U盾9个,身份证复印件5张,其中49张银行卡 能够正常使用。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兰考县城关镇居民齐某某被他人冒充熟人通过微信诈骗51580元,齐某某将钱款打到一张名为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经查实,该杨某某农行卡为被告人马某某所出售。后马某某家属赔偿给齐某某51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2.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同案犯李某某的刑事判决书、马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齐某某对马某某的刑事谅解书、杨某某的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表等资料、马某某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邮件往来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的快递信息单、被扣押的银行卡信息调取查询清单及一览表等资料、相关手机卡、银行卡、U盾的照片、马某某被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且造成一人被诈骗5158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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